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核心环节,既关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关乎市场公平竞争与营商环境优化。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即日起,将开设“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聚焦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行业,希望各市场主体能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助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2024年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对2023年度项目开展随机抽查,经检查发现,招标人A单位的某市政道路施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但招标人A单位以区政府会议纪要为由,将此市政工程化整为零,认为其中绿化工程部分属于区政府会议纪要中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招标形式直接发包给某承包单位B。招标人A单位涉嫌规避招标,检查人员将相关线索上报至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处,后又移送某市城市管理局调查处理。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案件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明,招标人A单位的市政道路施工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617.45万元,但是,招标人A单位将该市政道路施工项目化整为零,将其中的绿化工程部分以非招标形式向承包单位B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价格为259.80万元,并与承包单位B签订合同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整改通知书,对该项目招标人A单位的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对代理机构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项目地的区政府。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移交至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中,招标人A单位以“会议纪要”替代立项批文的行为,暴露了部分单位对法律程序的漠视。会议纪要本质是行政决策的载体,不能替代法定审批文件。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更折射出个别部门“重效率、轻程序”的思维,亟须通过常态化法治教育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规避招标的背后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权力干预的隐患。本案合同金额虽未达400万元施工类强制招标标准,但是此项目是经肢解后才未达到招标标准,肢解前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617.45万元,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第五条情形,仍属强制招标范围。若放任此类行为,易滋生腐败,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决策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本案中,区政府会议纪要无法定效力,不能成为规避法定程序的“挡箭牌”。